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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“魏和尚”张桐的消失,毫无疑问是整个影视圈的悲哀与损失

时间:2010-12-5 17:23:32  作者:综合   来源:综合  查看:  评论:0
内容摘要:中超股份002471)于6月13日发布公告称,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《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

中超股份(002471)于6月13日发布公告称 ,魏和尚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江苏局《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、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中超证监张桐决定》([2023]76 号) ,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: “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、控股李川冰 : 经查,股份公司个影2023 年 4 月 15 日,有限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发布《2022 年度业绩预告》,收到示函失毫视圈失预计 2022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消的悲净利润将出现亏损 ,亏损金额为-5,无疑问整500 万元至-3,500 万元,同比下降 227.76%至 300.77% 。哀损2023 年 4 月 20 日,魏和尚公司发布《2022 年年度报告》,江苏江苏局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中超证监张桐净利润为-4,795.90 万元,同比下降 275.07%。控股 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深证上[2022]12 号)5.1.1 条 ,股份公司个影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,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。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业绩预告,信息披露不及时 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 182 号 ,以下简称《信披办法》)第十七条规定 。 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 2022 年经营业绩情况,对相关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 ,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 。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,未能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 ,违反了《信披办法》第四条规定 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 依据《信披办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公司 、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高度重视,严格按照法律 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,完善内部控制制度,提高公司治理水平,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 ,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。全体董事、监事 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,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。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。”潇湘晨报综合爆料、维权通道 :应用市场下载“晨视频”客户端 ,搜索“帮忙”一键直达“晨意帮忙”平台;或拨打热线0731-85571188。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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